卫监督发〔2007〕221号
关于印发《住宿业卫生规范》等规范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、商务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、商务局: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、
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,规范经营行为,提高卫生管理水平,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卫生部、商务部组
织制定了《住宿业卫生规范》、《沐浴场所卫生规》和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以上3个卫
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1. 住宿业卫生规范.doc
2.
沐浴场所卫生规范.doc
3.
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.doc
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